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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
来源:大兴区交通安全委员会 日期:2007-04-29

  一、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2003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国产汽车不需要提交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到确认机动车的地点确认机动车。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办理注册登记的申请资料到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申请注册登记。
  二、办理地点
  (一)确认和检验机动车的地点为:
  1、进口机动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到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确认和检验。
  2、国产汽车、挂车、京A号牌的国产轻便摩托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指定的新车检测场确认和检验。
  3、京A号牌的国产普通摩托车任选盛华、学院路、北方、京顺机动车检测场确认和检验;京B号牌的国产摩托车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在区县检测场确认和检验,所在区县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到所在区县车管站确认和检验。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城八区的轮式自行机械,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确定的新车检测场确认和检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在本区县车管站确认和检验。
  5、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管站确认和检验。
  6、售前检验的国产汽车可任选新车检测场检验,摩托车可任选盛华、学院路、北方、京顺机动车检测场或者车管站确认和检验。
  (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为:
  1、进口机动车、京A号牌摩托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进口底盘的国产改装车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简称车辆管理所)办理。
  2、国产京B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在远郊区县的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的车管站办理;
  3、其他车辆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进口机动车三个工作日内,国产机动车当日内办理完毕。
  三、收费
  汽车号牌收取号牌费100元/副,摩托车号牌收取号牌费70元/副,挂车、农用车号牌收取号牌费50元/副,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收取1元/个,行驶证收取10元/套;机动车登记证收取10元/证。
  四、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属于用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的进口机动车底盘进口凭证);
  (五)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六)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八)机动车技术资料档案;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五、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摩托车所有人不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不予再注册新的摩托车;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其他规定
  (一)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按照规定审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即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国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但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审查该车的原始发票。
  (二)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其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使(领)馆的内设机构,允许其使用使(领)馆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名称登记。
  (四)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国产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无法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五)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柴油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
  申请京A号牌摩托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其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申请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申请警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安部或者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申请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特种车审批证明。
  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下各项机动车登记同)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5、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6、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7、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三)住所的地址是指(以下各项机动车登记同):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四)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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