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或迁入本市管辖区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不需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但喷涂、 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喷涂和粘贴车身广告需经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处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车身上做广告。 2、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标识的(不含车窗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和车前、后部),允许喷涂和粘贴的内容为:单位名称、企业标识、电话、地址、网址。喷涂字迹应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10%;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的1/3,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原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车身颜色不变。 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有与号牌字体相同,放大倍数应为号牌字体的2.5倍的放大号,字迹颜色应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厢式货车和封闭货车在车身两侧分别喷有统一的“厢式货车”、“封闭货车”字样;大型货车和大型客车车门两侧应喷有载重吨位及乘员人数字样,字迹要端正,颜色与车身颜色色差分明。 三、办理地点 (一)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同时变更的、使用性质变更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出租客运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和进口机动车转入本市的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京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车管站办理。 (三)需要打刻发动机号码或者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机动车,可以到北苑机动车检测中心办理。 (四)变更时,机动车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到办理变更登记的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指定的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四、办理时限 (一)办理机动车转入、迁出或更换整车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改变使用性质、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备案的,即时办结。 五、收费 收取机动车变更登记费5元/辆次。 六、办理程序及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经批准后,凭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单》进行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在批准变更后十日内,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准予变更通知单》; 2、《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变更车身或者车架,以及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进行重新确认的,还需提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并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测; 7、更换车身、车架的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属于因质量问题索赔的,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特约维修站出具的更换证明。 (二)申请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更换发动机的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属于因质量问题索赔的,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特约维修站出具的更换证明; 6、机动车所有人因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申请办理变更的,应当提交能够确认被鉴定的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 (三)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原型号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更换后按下列规定提交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6、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申请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 (五)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变更后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号牌。 (六)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或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变更后机动车需要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确认和检验地点和办理注册登记的地点办理: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档案。 (七)因两人以上共同所有机动车,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交验车辆: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提交《居民户口簿》)。 (八)因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公章式样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办理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提交《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本市内迁移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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