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教委,各镇、办事处交通安全委员会:
4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驾驶人段宝振,驾驶载有山东铝业集团第二中学学生的鲁AD0058“骏马”牌大客车,沿省道236线(临沂市沂水县境内)由北向南行至128km处时,因雨天路滑,车辆翻入路西侧沟内,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5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当前正值春游高峰,为坚决杜绝我区发生涉及校车和学生集体乘车的重大交通事故,确保学生出行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安委会要协调镇教委,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学校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的规定要求,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学校对校车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学校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和事故预防措施,严防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二、区教委、各安委会要组织对校车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检查,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学校、流动人员子弟小学校车的安全检查,严格校车使用标准:一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二是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期内的机动车。严禁使用逾期未检、超过报废年限、安全性能不合格车辆,严禁使用黑校车承担载运学生的任务。
三、区教委、各安委会要每月对校车驾驶人安全状况进行审核,凡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记满12分、发生致人死亡负同等责任以上或者致人重伤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1年内发生超速行驶、超员载客、酒后驾车、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均不得驾驶校车。同时,通过办班学习、定期测试等形式,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凡交通安全测试不合格的,要责令单位将其调离工作岗位。
四、区教委、各安委会要立即组织力量深入辖区所属院校,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教职员工及所属人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凡组织“春游”或集体外出的学校,必须租用专业运输单位车辆并报区教委备案,外出时要由学校指定随车教师负责学生管理,确保出行安全。
五、对发生涉及校车、学生集体“春游”等交通事故的学校,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追查;对因未履行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会同安监、监察等部门逐级追究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特此通知
200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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