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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规细化新交法 实施办法更人性化
来源:大兴区交通安全委员会 日期:2007-04-29

  ■新手别上快速道,借道通行车让人;一次不能跨两道,左车应让右先行。
  ■城市道路限七十,封闭道路限八十;骑车可载一儿童,人行道里别骑行。
  ■走路别进车行道,不能乘坐酒后车;赔偿责任以错论,司机不必全埋单。
  ■打工司机要领卡,开车上路必带卡。

  10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部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北京新交规”的法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必须让我们养成新的行车走路习惯呢?
  变化一
  关于分道通行
  新手别上快速道借道通行车让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变化二
  关于变更车道
  一次不能跨两道左车应让右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变化三
  关于机动车行驶速度
  城市道路限七十封闭道路限八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变化四
  关于非机动车
  骑车可载一儿童人行道里别骑行
  依据《实施办法》,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2.6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
  (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九)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载人;
  (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上骑行。
  变化五
  关于行人、乘车人通行
  走路别进车行道不能乘坐酒后车
  依据《实施办法》,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
  (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三)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
  (五)遇有交通信号放行机动车时,未被放行的行人不得进入路口;
  (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七)乘坐机动车不得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八)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的,不得乘坐;
  (九)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十)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只准在后座正向骑坐;
  (十一)不得搭乘电动自行车、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变化六
  关于机动车撞行人
  赔偿责任以错论司机不必全埋单
  《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变化七
  关于牡丹交通卡
  打工司机要领卡开车上路必带卡
  《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或者持有外省区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驾驶人信息卡记载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其他信息。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并与驾驶证同时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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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04-29)
·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2007-04-29)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7-04-29)
·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2007-04-29)
·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200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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